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绒山羊业分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辽宁省畜牧业协会辽宁绒山羊业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辽宁绒山羊生产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内经营服务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辽宁绒山羊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辽宁省畜牧局和上级协会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分会住所: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镇大庙沟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分会业务范围:
(1) 做好辽宁绒山羊产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为辽宁绒山羊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2) 本分会根据辽宁绒山羊业中管理鉴定、技术指导及服务(包括饲养管理、防疫灭病等)、经营销售等方面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3) 协助辽宁省畜牧业协会调查研究国内外绒山羊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4) 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
(5)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6) 协助辽宁省畜牧业协会制定实施辽宁绒山羊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7) 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贸易有关工作,保护行业利益;
(8) 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辽宁绒山羊种羊、饲草饲料、牧草种籽、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9)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10)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 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11) 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12) 发展与国内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3) 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办的事项;
(14) 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分会的其它活动。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分会章程;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必须是从事辽宁绒山羊生产及相关行业的研究、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境外人士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分会批准后成为本分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享受种羊鉴定、发证和按指导价销售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按相关合同规定交纳会费;
接受种羊的鉴定,并严格按指导价格销售;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任何情况下,已交会费不予退回。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董事长)、副会长(董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的会长(董事长)、副会长(董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辽宁绒山羊的育种、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会长(董事长)、副会长(董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会长(董事长)、副会长(董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会长(董事长)、副会长(董事)秘书长首届任期四年,会长(董事长)、副会长(董事)、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企业赞助;
(4) 政府资助;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利息;
(7)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合作合同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