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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为了加强对辽宁绒山羊种羊生产和销售行业的管理,规范种羊鉴定运作行为,提高种羊评定业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辽宁绒山羊种羊育种、销售、鉴定岗位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认定注册辽宁绒山羊种羊鉴定师。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2006年6月30日前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种羊鉴定相关专业(种羊鉴定、销售、育种、研究等)工作经历十年以上; (五)参加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绒山羊业分会种羊鉴定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种羊鉴定高级培训班,并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者; (七)在种羊鉴定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注册种羊鉴定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种羊鉴定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五)参加种羊鉴定高级培训班证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六)所在单位考核鉴定两份; (七)与种羊鉴定有关的业务工作总结两份。 四、认定组织 注册种羊鉴定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省动监局种羊鉴定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绒山羊业分会。 五、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羊鉴定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绒山羊业分会种羊鉴定专业委员会(简称种羊鉴定专委会)提出推荐名单。 (二) 种羊鉴定专委会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辽宁省畜牧业协会。 (三)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对初审名单进行资格复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评审认定。 (四)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注册种羊鉴定师,由省动监局颁发注册种羊鉴定师证书。 六、认定时间 有关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七、认定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凡是违反有关法规及在执行种羊鉴定业务中有违纪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种羊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一、注册种羊鉴定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注册种羊鉴定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注册种羊鉴定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省动监督局副局长) 副组长:(辽宁省辽宁绒山羊育种中心主任)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秘书长) 成 员:(辽宁省辽宁绒山羊育种中心副主任) (辽宁省畜禽资源保存利用中心副主任) (辽宁省辽宁绒山羊育种中心总畜牧师)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绒山羊业分会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辽宁省辽宁绒山羊育种中心主任)(兼) 成 员:(辽宁省辽宁绒山羊育种中心副主任) (辽宁省辽宁绒山羊育种中心总畜牧师) (辽宁省畜牧业协会绒山羊业分会秘书长) (辽宁省辽宁绒山羊育种中心畜牧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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