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场(户)管理办法(草 案)
为开展好辽宁绒山羊的联合育种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场户双赢,现在《联合育种协议》基础上,制定《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场(户)管理办法》。 一、参加联合育种的场(户),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在自愿的前提下,填写并提交《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场(户)申请表》,经原种场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签署《联合育种协议》,开展联合育种工作。 二、原种场负责对各联合育种场(户)鉴定合格的羊只进行登记,建立各类育种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申请表》、《联合育种协议书》、《资料卡》、《配种记录簿》、《分娩记录簿》、《羔羊记录簿》、《产绒、绒毛品质、体重记录簿》、《公羊卡片》、《母羊卡片》等。 三、联合育种场(户)每月1日必须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相关表格上报到原种场,做到"一月一报"。表格内容包括:《羊群动态情况表》、《饲养管理情况表》。 四、原种场每季结合生产环节,定期对联合育种场(户)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和指导,做到"一季一巡"。重点在各生产关键期,如产绒、配种、产羔等生产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管理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对各场(户)的技术人员、饲养管理人员实行在册管理(登记表格附后),结合"一季一巡"和工作会议等时机进行相关的技术、管理培训,平时则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沟通管理。 六、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对各联合育种场户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联合育种要求的,原种场有权根据协议取消其联合育种场资格。各场(户)必须按照统一的选种选配计划,标准的绒山羊饲养管理规程和疫病防治规程进行羊群的选育和管理。 七、各联合育种场(户)要积极配合原种场开展种羊后裔测定工作。 八、原种场相关试验或成果应用、项目实验,优先在联合育种场(户)进行。 九、对各场(户)培育的羊只,经原种场鉴定合格后,可按照协议的相关条款,实施联合育种种羊调运。对特殊优秀种羊,原种场有权优先购买或有偿使用。 十、根据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各场(户)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讨工作计划和联合育种工作发展方向。 十一、原种场统一向各联合育种场(户)颁发"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联合育种基地"牌子。并允许原种场根据需要在相关媒体登载宣传。 十二、各联合育种场无故拒不执行或不配合原种场工作时,原种场有权取消联合育种场(户)资格。 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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