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档案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档案,是指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在联合育种操作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照片、表格及声像资料。 第三条 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档案管理中心在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管理科。 第四条 联合育种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并定期及时交联合育种管理科集中归档管理、鉴定、统计和利用,同时留有备份。不得拒绝归档。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六条 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档案资料分两类,一类为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场档案资料;另一类为联合育种种羊档案资料。 第七条 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场档案资料由联合育种管理科直接收集、整理和保存利用。 2、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场档案资料包括:联合育种场申请表、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 第八条 联合育种种羊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联合育种种羊档案资料在联合育种管理科指导下,由联合育种场和原种场收集整理,并交联合育种管理科保存和利用。 2、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种羊档案资料包括:公羊卡片、母羊卡片、配种记录表、分娩记录表、产绒量记录表、体重记录表、绒毛品质测定表。 第九条 辽宁绒山羊联合育种工作中所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由联合育种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和联合育种场共同收集和整理,并由联合育种管理科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 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应进行处理。是联合育种场责任的,取消其联合育种资格,是联合育种工作人员责任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负责解释。 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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